本身就是一個圈套。老百姓可以打官司,但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什么樣子的案件必須在多長時間內處理完畢。法律的漏洞太大,不是人大智商不夠,看不見,而是為了給地方留周轉余地,所以才會有,國法,法律大綱,地方性法律法規,每個地方性都有一定特色,看過法律書的人就知道,很多條款處理結果都是應當。。。應當。。。。而不服從呢?不按應當來辦呢?司法沒有解釋!全靠地方性權勢把控。也就常出現新聞里,貪污上百萬只批評教育,有沒有追回來都不公示,貪污上千萬也就判個十幾年!而老百姓呢,偷盜價值幾萬也列為數額巨大,哪怕并不知道它的價值值幾萬,直接判你幾年。多看看新聞,這例子枚不勝舉。, H: w9 E/ e1 s' d2 D' p2 R
竇娥冤聽說過吧,老百姓沒權沒勢冤死也別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