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廁所時間超長被解雇,法院:確實超出了正常生理需求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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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于2006年4月進入大愛公司工作,2013年4月19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 `4 t7 D3 q& }8 s8 Q" }; b/ o* l, @8 I
2014年6月1日,公司設置特別任務室,并將王xx調至該任務室。該任務室工作人員為王xx一人,并由總經理直接管理,完成總經理交辦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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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員工手冊》包括《公司簡介》、《員工就業相關規則》、《附加規則》三部分組成。“就業規則”屬《員工手冊》的一部分。王xx已通過簽收的方式,確認收到了第三版《員工手冊》,并表示已進行閱讀。 ( H/ [" w: A6 G5 R/ \3 ?5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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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2日王xx因肛腸疾病在醫院進行了手術治療,2015年1月中旬傷口愈合,但王xx陳述一直存在疼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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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J* J) m, Q! ^. @: \9 d6 B7 E4 k2015年7月開始,王xx每天在廁所停留的時間為3至6個小時。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9月13日除外)王xx每天分二至三次,共計22次,每次停留時間為47分鐘至196分鐘,每天分別在廁所停留時間為3小時50分鐘、4小時28分鐘、4小時18分鐘、2小時32分鐘、4小時35分鐘、4小時16分鐘、4小時29分鐘、4小時01分鐘、5小時29分鐘、5小時22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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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G8 z6 o$ ~* [2015年9月22日,公司就王xx長時間停留廁所事宜同王xx溝通,并對溝通過程制作書面記錄。在征得公司工會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公司于當日做出《懲罰解雇通知書》,以《員工手冊》第二篇《員工就業相關規則》第一部分“就業規則”第79條第1款第(3)項“遲到、早退、未經允許因私離崗一個月內累計達15次或一年內累計達25次時”的規定,決定2015年9月23日解除同王xx之間的勞動關系。" B& ]# ?; _) w$ q9 @4 f) u4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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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于2015年10月底提起仲裁,要求繼續履行雙方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恢復勞動合同約定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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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n7 u9 p( r* h1 o! Z2 [6 U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公司屬違法解雇,裁決公司繼續履行同王xx之間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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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確認其與王xx之間勞動合同的解除合法有效。王xx辯稱,去衛生間方便是正常的人體生理反應,生理需求,其行為不屬于因私離崗的范疇,不同意公司訴訟請求。7 v: t- @, w( C, A1 M; ~7 q4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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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一天工作時間只有8小時,你在廁所停留的時間除兩天為3小時50分鐘和2小時32分鐘外,其余均為4小時以上,有兩天甚至達到了近5個半小時,已經脫離了正常上廁所的范圍,公司解雇合法) K: ?4 w6 q @0 t6 I'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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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1 G0 |9 Q8 B+ J3 X" z/ g( J' F
J( ]% G* {3 F% Z* W" j( I王xx以《員工手冊》第二篇《員工就業相關規則》第一部分“就業規則”第79條第1款第(3)項“遲到、早退、未經允許因私離崗一個月內達15次,或一年內累計達25次時”中“因私離崗”的概念表述不明確,且“上衛生間”同因私離崗并非同一概念,上衛生間不需要向領導請示及王xx無工作內容,長時間上廁所的行為并未影響工作為由,主張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非法。# P9 C! a4 G' S
. k) Y1 l# Y J: U+ f對此,公司認為,《員工手冊》中“就業規則”第45條第2款“在工作時間內,職工因工作之外的不得已事由必須離開工作崗位時,應事先向上司說明理由、去向等,得到允許才能離開。”對因私離崗規定的很明確,正常上衛生間不用請示,但王xx每天長時間停留衛生間的行為已經超出了正常上衛生間的范圍,并認為沒有固定工作內容不能成為長時間停留衛生間的理由,且長時間停留衛生間會造成公司總經理無法對王xx指派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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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 y8 A% \; n$ Z' [法院認為,除公司所陳述的《員工手冊》中“就業規則”的第45條第2款的規定外,第44條第3款規定“職工因工作以外事由,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在崗的,視為離崗。”第45條第1款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內應專心于本職工作,原則上不允許因私外出、因私會見等因私事而離開工作崗位(下稱“因私離崗”)”。可見,《員工手冊》中“就業規則”對因私離崗的規定很明確。對于上衛生間的行為是否屬于因私離崗的范疇,從常理上來講,正常的即去即回的上衛生間的行為不屬于因私離崗。然而,長期長時間停留廁所的行為是否屬于因私離崗則應具體分析。3 @8 H% m! `0 y# N b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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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自稱其長時間停留廁所系公司單位組織結構及日常管理混亂,侵犯王xx合法休假權利等方面的異常行為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影響所致,痔瘡手術只是公司對其身體造成影響的一方面。然而,王xx并未提供痔瘡手術同其長期長時間停留廁所之間存在必然聯系證據,而且其提供的郵件、休假卡、短信及眼科醫院的就診資料等“由于公司異常行為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影響”的證據亦無法證明同其長期長時間停留廁所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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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長時間停留衛生間是否影響工作的問題,庭審中王xx表示其接受總經理的直接領導,并認為工作內容是一些臨時性工作任務。法院認為,待崗亦是一種應有的工作狀態,長期長時間脫離工作崗位,勢必造成在有臨時工作任務時無法對王xx進行工作任務分配的結果,“沒有工作內容”不能成為不遵守規章制度的理由。# a/ r2 ~3 E" H& h% u8 c5 o6 e" `3 B8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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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自2015年9月7日至17日期間(未向原審法院提供9月13日的相關證據材料),在衛生間停留的時間除兩天為3小時50分鐘和2小時32分鐘外,其余均為4小時以上,其中亦有兩天甚至達到了近5個半小時。在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的情況下,王xx的此種行為已經脫離了正常上衛生間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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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法院對王xx長期長時間停留衛生間的行為屬于因私離崗的范疇,其行為違反《員工手冊》中“就業規則”的規定予以認定。公司解除與王xx之間勞動關系所依據《員工手冊》中“就業規則”的修改已經過民主程序,且公司已向王xx送達,王xx的行為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關于“因私離崗”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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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法院判決: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解除與被告王xx之間勞動關系的行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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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判決后,王xx不服,提起上訴。: u* h" y$ y" _& {& `6 q0 `
( l, q) G. @" b* n1 i二審判決:王xx每日在公司衛生間停留時間,已經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圍,公司解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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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的規定,本案公司與王xx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的是該公司《員工手冊》第二篇《員工就業相關規則》中的“就業規則”第79條第1款第(3)項。該“就業規則”系公司于2007年12月依據相關勞動法律的修改而制定,公司因此印制了第三版《員工手冊》。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該“就業規則”的制定經過了合法程序。王xx簽收了包含該“就業規則”內容的第三版《員工手冊》。+ `7 V6 A' n$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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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王xx在工作期間長時間在衛生間的行為是否符合公司《員工手冊》中“就業規則”第79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懲罰情形。2015年9月7日至9月17日期間,王xx每日在公司衛生間停留時間,已經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圍。在公司擬對王xx進行處罰前與王xx溝通中,王xx亦未對其在工作期間長時間停留于衛生間予以合理解釋。故公司依據其《員工手冊》中“就業規則”對因私離崗的定義及處罰規定,經該公司工會同意,與王xx解除勞動關系,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審法院認定為合法解除并無不妥。王xx主張公司對其工作上的異常安排,給其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該主張與本案公司與王xx解除勞動關系之間不具有必然關聯性,故對王xx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C2 ^1 }, a; _
/ D2 A+ o# L5 N* P; i+ Q& I: P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對原審法院判決依法予以維持。二審判決如下:5 ]( B* G+ T4 o$ O/ J
$ D1 B6 [! a) Y# B4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3 y5 _# Z9 D. Q6 n
, a2 d- l$ `. B5 g7 u* Y. ^王xx仍不服,向天津高院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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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7 E0 K2 t8 ]( n+ O) w高院裁定:這樣長時間停留在衛生間顯然不合理,一審、二審判得對,應當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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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 R" }: ~% J& l. M7 z2 h+ U天津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員工手冊》能否作為公司解除與王xx勞動合同的依據;王xx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員工手冊》,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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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4 ?) e9 p) C& v' I" Y# p本案公司與王xx解除勞動關系的依據是該公司《員工手冊》第二篇《員工就業相關規則》中的“就業規則”第79條第1款第(3)項。該“就業規則”系公司于2007年12月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修改而制定,公司因此印制了第三版《員工手冊》。公司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上述“就業規則”的制定經過了合法程序。王xx簽收了包含該“就業規則”內容的第三版《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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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王xx在工作期間長時間在衛生間的行為是否符合公司《員工手冊》中“就業規則”第79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懲罰情形。2015年9月7日至9月17日期間,王xx每日在公司衛生間停留時間,已經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圍。在公司擬對王xx進行處罰前與王xx溝通中,王xx亦未對其在工作期間長時間停留于衛生間予以合理解釋。故公司依據其《員工手冊》中“就業規則”對因私離崗的定義及處罰規定,經該公司工會同意,與王xx解除勞動關系,不違反法律規定,原判決認定公司解除合同行為并不違法,是正確的。, q6 y9 u h! L- b1 ~# S' n" { Y#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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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主張公司對其工作上的異常安排,給其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首先,該主張與本案公司與王xx解除勞動關系之間不具有必然關聯性;其次,王xx的現有證據并不能夠證明其出現的身心健康問題系公司造成的,故其主張依法不能成立。王xx申請再審提交的兩份證據,系在本案二審審理結束后其進行體檢的相關病歷記載,該證據并非法律規定的新證據,且其在二審期間提供了與上述內容一致的相關證據,但該證據不能實現其證明目的,故該證據未被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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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王xx的再審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