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深圳龍九 于 2011-2-20 09:58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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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國啊,母親,我一年納稅給您的比我親娘花消的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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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L' V/ ]% ?# G k+ k! C我要是勞累死了,你知道我是怎么死的嗎??! Z3 U- _$ b9 I"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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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要求 同稅同權!!!!. n; _& P, i5 U) c8 ~5 t4 ~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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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聯名建議退還外來者個稅 呼吁同稅同權 2011年01月14日02:04新京報[微博張寧我要評論(3959) 8 t# i' I: P, p) z1 e3 \0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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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1 J0 ~0 i+ B( B- x[導讀]學者郭宇寬稱,我國目前的戶籍制度,捆綁著高福利。在戶籍制度無法廢除的情況下,為了體現繳稅義務與福利權利的平等,國內的城市可考慮給外來人口退個稅。 轉播到騰訊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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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 `2 {: t9 a1 P5 l郭宇寬 資料圖片 轉播到騰訊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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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光遠 資料圖片 本報訊 (記者張寧)“納稅人因為戶籍原因,在納稅地得不到與戶籍納稅人同等權利的,可以申請所得稅的減征、免征和退還。” 近日,一則《征集簽名,要求地方政府給外來人口退稅》的微博,引來了數百名網友的簽名。博文的發布者稱,已將關于修改“個稅法”的建議信及網友簽名,寄往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尚未收到答復。 “假如你是外來人口,假如你面臨著與本地人上一樣的稅,享受與本地人不同權利的困境,請加入訴求隊伍。轉發視為簽名。”近日,一則名為《征集簽名,要求地方政府給外來人口退稅》的微博,出現在網絡上。 微博的發布者“云南農民楊學濤”介紹,他老家在云南,現在上海工作居住,沒有上海戶口。與“上海人”繳納同樣的個人所得稅,但在買房、買車、就醫、子女教育等權利方面,與“上海人”有明顯的“區別對待”。 “同樣繳稅、權利不等,這不單是多交錢的問題,人為設置的門檻對外來人口不公平。”楊學濤認為,政府應該給外來人口退個稅。于是,在2010年12月,他開始發微博征集意見及簽名活動。至今年1月4日,轉發征集意見的網友有近700人。 1月11日,楊學濤通過快遞,將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建議信,及附有眾網友作為聯合建議人的名單,寄往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尚未收到答復。 ■ 對話 “我的訴求是‘同稅同權’” 新京報:什么時候開始有這個想法? 楊學濤:我有這個想法已經很久了,和很多人一樣,我頭上也戴著一頂“外來人口”的帽子。我剛去上海時,沒有居住證,看病就需要全額支付費用。 新京報:為什么要發起這次征集? 楊學濤:現階段我國不可能取消戶籍制度,“外來人口”的帽子摘不掉,那就需找其他途徑。我認為,既然地方政府不給“外來人口”與“市民”同等的納稅人權利,也就不能要求“外來人口”與“市民”盡同等的納稅義務,這是最起碼的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我把這個征集活動的訴求理解為“同稅同權”。 新京報:為什么要征集簽名而不是一人建議? 楊學濤:任何公民都有對公共政策的建議權。在微博征集網友簽名的過程,不過是我主動充當了這一訴求的代理而已。 新京報:網友怎么看待這個問題? 楊學濤:我大概看了一下轉發、評論的情況,感受很深。 第一,我感到欣喜的是整個過程的“理性”。雖然有很多人面臨“不公”,比我要繁多且嚴重,但我極少看到有人罵娘。 第二,我感到有些遺憾的是高端微博用戶參與偏少。可能是他們的財力,讓他們沒有這一訴求。 第三是很多擁有戶籍的“市民”也加入了簽名的行列。因為他們覺得“同稅同權”是必須的。 ■ 隨訪 網友:簽名為解決“區別對待” “鄰居買一個節能燈,只需1塊錢,而我就得掏一二十。”來自安徽的網友“微笑的魚在北京”稱,她已在北京工作多年,但一直沒有北京戶口。 買房需要暫住證,買車不能搖號,孩子上學要交借讀費……相比北京戶籍人口,她認為在很多方面遭遇區別對待。 近日,“微笑的魚在北京”在微博上看到,有網友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組織征集簽名活動,呼吁給城市外來人口減退個稅。她按照博文中“轉發視為簽名”的規定,毫不猶豫地進行了轉發,加入了訴求的隊伍。 ■ 說法 “退還個稅 合理且可行” 清華大學經濟研究所博士后、專欄作家郭宇寬認為,政府給外來人口退個稅,合理且可行。 郭宇寬稱,我國目前的戶籍制度,捆綁著高福利。在戶籍制度無法廢除的情況下,為了體現繳稅義務與福利權利的平等,退稅是一種可行的做法。歐洲等一些國家,短期旅行的外國人,在購買大宗物品時,可到海關申請退稅。那是因為這些外籍人士只是短期停留,醫療、教育等最主要的福利沒有享受到,所以就沒理由盡納稅人義務。國內的城市可借鑒此做法和經驗,考慮給外來人口退個稅。 同稅不同權 不是稅的錯 經濟學博士、媒體評論員馬光遠認為,目前城市外來人口,不能享受和本地戶籍人口的同等福利,是現行戶籍制度造成的不公平,這本身是錯的。如果給城市外來人口退稅,在稅收方面,對本地戶籍人口,又造成了不公平,這又是一個錯誤。 馬光遠稱,不能創造一個不公平,解決現有的不公平,不能用錯誤去解決錯誤。他不贊同改稅法,表示應該努力、加快進行戶籍制度改革。 ■ 建議修改內容 【原文】 《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建議修改】 《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建議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所得稅應減征、免征和退還。 另外增加一款:納稅人因為戶籍原因而在納稅地得不到與戶籍納稅人同等權利的,可以申請所得稅的減征、免征和退還。 【理由】 (1)“退稅”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外地戶籍人口在納稅地納稅,所盡的納稅義務與本地戶籍人口一樣。如果外地戶籍人口在享受權利時遇到很多限制,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2)“退稅”有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權利與義務的公告》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擁有“申請退還多繳稅款權”。 如果外地戶籍人口,不能享有同本地戶籍人口同樣的權利,則外地戶籍納稅人可以據此條款申請退稅。 (3)“退稅”有可操作性。申請退稅的額度,以在享受權利的過程中,因戶籍原因而增加的支出或減少的收入為標準。如:地方政府只給戶籍人口發放100元禮品時,外地戶籍納稅人可據此申請退還100元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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