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荷舞清風 于 2015-9-23 16:25 編輯
6,西安wang警官來深圳詢問和調查我們后,對我們在深圳龍崗公安分局××派出所提交的任何材料未給簽收證據。我們后主動提交材料,他也是吱吱唔唔不愿意接收。每一次跟wang警官溝通解決問題,他也是以工作忙,事情多,推諉后,匆忙掛斷,或推脫掉。但wang警官會突然不定期打電話給我們要求我們還錢給西安眾和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即:“小楊烤肉”的楊總監,每一次打完電話后,強調說“對你們事情的定性時間快到了,要不要遞交材料上去是很關鍵的啊”。西安wang警官說這些話,我們因對此有疑慮均做了錄音。
7,西安眾和餐飲服務有限公司“楊書會總監”,因項目開發遭遇不可預知技術難題,出成果延遲等問題。警告深圳××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說自己在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有一個大哥,是有關系的。來到我公司辦公場所了解項目技術問題時候,還特意強調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的大哥特殊背景和關系。他來我公司時候,是到深圳寶安區住的,是寶安公安分局當領導的大哥安排在寶安都之都大酒店的。因為“楊書會總監”來深圳了解項目開發難題時候,我公司×××多次請求協助“楊書會總監”安排食宿,楊書會總監說不用幫忙。(楊書會總監來深圳我公司項目部了解項目情況時候是2015年7月份)
8,西安wang警官與“經偵li大隊”來深調查×××科技有限公司與西安眾和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合作開發項目的時候,由西安眾和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司機陪同。這司機,我公司×××和×××在西安做技術調研和項目基本情況了解的時候,認識了。此外,有深圳市龍崗區××派出所×警官可以證明。也可以在龍崗區××派出所監控視頻里調取2015年8月18日的視頻錄像。
西安wang警官與li大隊來深圳時候辦案的時候,開著一輛深圳牌照的寶馬高級轎車(BMW),當初走出派出所大門時候,我公司負責人×××感覺奇怪,詢問:“wang警官,你們來深圳是從西安開深圳牌照的高級轎車過來的嗎?”王警官回答:“不是的,我們是飛機來深圳的,這轎車是在深圳朋友那里借的”。當初我們沒有記住車牌號,但可以通過深圳××派出所的監控錄像調出視頻。深圳××派出所協助西安方面的×警官聯系手機:1×80989××29(×警官是傳喚我們的人,也是他帶著西安方向的人來我公司辦公場所的深圳警方人員。)
9,我們感覺奇怪,直接向西安wang警官咨詢,問:“西安眾和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小楊烤肉”行政人員和司機怎么會跟警方的人員一起來深圳辦案?”,wang警官回答“叫這司機過來,是讓他來帶路的。”其事實這司機沒有來過深圳,因為我們西安技術考核和考察時期,是司機陪同我們的,他親口告訴我們,沒有來過深圳,只到過深圳的外緣地帶和東莞。2015年8月18日,王警官和李大隊來深圳以后,王警官和西安眾和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的司機一起住的是深圳市福田區的酒店。而指揮帶路的人卻是深圳龍崗公安分局××派出所的×警官。
我公司股東×××第二天,即:2015年8月19日應wang警官要求到深圳市華強南路財富酒店大廳遞交了部分補充材料。wang警官再次壓低聲音告知我公司股東×××:“你們抓緊時間配合好西安和和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即:“小楊烤肉”的“楊總”,你們配合好了,我們會把案子壓下去,不把材料報上去”。當初×××僅看到wang警官和西安眾和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司機在一起。并未見到前面介紹的“西安經偵李大隊”這個人。西安王警官和西安眾和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司機是乘同一航班飛機返回西安的,時間是在2015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的航班。(wang警官親口告訴我公司×××的航班時間)。
10.西安wang警官回西安后,我公司法人代表×××與股東×××多次給wang警官打電話,配合調查,希望盡快解決糾紛,完成西安“小楊烤肉”產業升級項目。但每一次wang警官的電話內容和說法都不一致。有時候說希望我們自己去與西安眾和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協商,有時候又說自己很忙,不管了。有時候又催我們快一點把錢退還給西安眾和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他好了結事情,不把案子報上去了。并告知:給楊總監打完款后,把打款憑證給他一份。我們聽后,咨詢律師和法律援助人士,認知這樣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程序;直接追問:“您做為西安市××區公安分局的經偵調查人員,在合同糾紛事件中,能做為擔保人嗎?有這個權利嗎?對方以“報警”形式解決糾紛,就等于宣布要終止合作了,那么是應到人民法院走司法程序的。是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合同終止補充協議》的,不能隨便給一個私人帳號,就打款,這打的是什么款?誰能說清楚?我們打過去了,對方可以一分鐘之內說這是送給他的,等等。我們收到的是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約束的合同預付款;不合作我們能理解,退還的也應該是按《合同終止補充協議》約束的合同預付款,應該是干干凈凈的做事,不留任何法律不能界定和監管的“私了”行為。您不能擔保這樣的事情,也不符合法律程序。”此wang警官,聽了我們依法律條款的表述,不做回答。
11,再次強調:西安wang警官離開深圳后,我公司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多次打電話與西安眾和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即:著名的“小楊烤肉”公司總監楊書會先生協商解決問題。可得到都是恐嚇、威逼。并公開揚言:“我們家和我們公司在西安報案,又花了多少錢你知道嗎?他們去深圳的飛機票是我們出的,住酒店的錢是我們出的,招待費是我們出的,報案費花了一萬多,我們為了處理這個麻煩事情,又花進去了六萬多元啊”。我們在深圳寶安區公安分局大哥找人幫忙,也是有花費的,是找人打招呼的。你們公司讓我有多麻煩,你知道嗎?”此外“小楊烤肉”的楊書會總監公開揚言:“這一次他們到深圳是可以直接把你們銬起來帶回西安的,這一次是給你們面子,沒有帶你們回來是相當給面子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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