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3D打印產業在數據建模和創意設計方面缺乏自我創新能力,容易引發知識產權糾紛,這將成為阻礙3D打印技術大規模推廣的主要障礙。作者建議在《著作權法》修改之際,做出前瞻性回應。 3D打印使得產品制造的經濟和技術門檻大大降低,普通消費者在家中就可以便利地實施,從而使侵權行為更加便捷和隱秘。專利法對這類制造行為顯得力不從心,與傳播和復制技術密切相關的版權制度,需要迎接新的挑戰,做出前瞻性的制度調整,尤其是與之關系密切的“復制”和“合理使用”制度。 “復制”內涵的重新界定:復制權是版權的核心。《著作權法》(修改草案送審稿)將復制行為擴大為“以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固定在有形載體上”的行為。可以理解為,不管以“什么方式”通過“什么形式”的復制,只要是不具有創造性的重復性表達,重新再現了作品內容,都應當認定為復制行為。這樣的修改,回應了3D打印所帶來的技術變革,也與多數國家規定相一致,有利于促進文化產業的國際貿易與繁榮。 “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各國著作權法通常將“為個人研究、學習或欣賞而少量復制作品的行為”視為合理使用。然而,隨著家用3D打印機的日益普及,生產成本和技術門檻大大降低。實質上,與其說“3D打印”是一種復制行為,毋寧說它是一種“制造”行為。從微觀看,個人少量復制行為不會對產品市場造成大的損害,但從宏觀看,隨著3D打印的普及,眾多“分散式”的個人少量復制行為累加起來,不亞于傳統少數企業的“集中式”大量復制行為。而且,3D打印的目的大多不是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更主要是為了利用3D打印產品的使用功能。可見,將私人少量復制一律認定為合理使用已不合時宜。目前我國合理使用制度的“列舉式”立法模式過于僵化,應該以利益平衡原則為指導,規定一般的合理使用判斷標準,綜合考慮使用目的和特點、作品性質,以及使用結果對作品潛在市場價值的影響等因素,確定某一行為是合理使用抑或侵權 筆者認為,需從法律和科技兩方面同時著手,對其可能引發的版權風險做出有效的事前防范。 在技術層面,制定嚴格的行業規范。鼓勵三維數字模型作者進行版權登記,建立專門的三維數字模型數據庫。在保護3D打印版權的“生產控制系統”管理下,制造商須在3D打印機中安裝相應的數據庫或與該數據庫聯網。在3D打印機準備打印產品之前,要與該數據庫進行比對,如果與數據庫中模型相同或近似,使用人就要向著作權集體管理部門交納一定的使用費,否則不能打印,從而實現對3D打印版權的有效保護。 在法律層面,引入私人復制補償金制度。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對于3D設備制造商或銷售商征收一定數額的補償金,以彌補私人復制對著作權人利益的不合理減損,激勵3D數字模型設計者或產品設計者的創作積極性。3D設備制造商或銷售商可以將補償費轉嫁給最終使用者,從而實現3D數字模型設計者、3D設備制造商和最終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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