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一設備,某公司A申請了發明專利并成功拿到了專利證書,當初這專利是因為某特殊機械結構X申請的,但該發明專利把行業內一些通用的公知的結構也給弄到了權利要求里去了。就像一個人發明了某特種行業一種專用的車輛,雖然只是改進了一下懸掛,但專利說明書里把方向盤四個輪子也給列到權利要求里面去了,然后別人做這特種行業的車輛時,雖然根本就沒使用他改進的懸掛,但他就拿著這專利去跟別人打官司,說別人使用了專利里的方向盤,也使用了四個輪子。由于其他技術問題,別人竟也都沒研發成功過,然后官司也就要么雙方和解,要么對方的這項目下馬,然后官司就擱置下來了,但這些公司從來都沒想起這方向盤這四個輪子原來就是行業內通用的公知的結構,是不能被申請專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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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如果要制造公司A的類似設備,不使用它發明專利里那改進的特殊機械結構X,但那些行業內通用公知的結構沒法避開,雖然可以適當修改,官司也一定不可避免。有兩種方法大家建議一下哪種好些:一、從這行業內公知的結構入手,收集行業內的證據,主動去和公司A打官司,把它的專利給否定了;二、就是被動的等公司A來打官司,然后用收集的行業內證據反駁沒有侵權。方法一有成功的案例,深圳某知名無人機公司就有這樣的專利被推翻的,但這費用,精力,時間,估計也是不得了的,不過也有很大的好處,由于公司A在行業內屬于排名第一的公司,如果跟它把這專利官司打贏了,這隱形的廣告效應很客觀的。方法二成功的把握性應該要大些的,但這不知道公司A會啥時候出擊,官司何時能贏,也就影響公司的的經營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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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類似經歷的機友,不妨給點建議,謝謝了7 o% L, ?- a r0 a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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