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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劉志軍,鐵道部原部長、黨組書記。工作嚴重失職。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未經批準擅自將甬溫鐵路項目批復的設計標準由200公里/小時提高到250公里/小時;片面追求鐵路工程建設速度而忽視安全管理,盲目確定開通時間,壓縮建設工期,致使甬溫鐵路的質量安全檢測、驗收、評定、評估等工作中產生一系列違規操作和不規范行為;決定設立鐵道部客運專線系統集成辦公室,但未建立相應工作制度,造成集成辦與運輸局客專技術部、基礎部職能不清、職責交叉,削弱了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職能;沒有督促有關部門制定信號新產品、新設備技術審查和上道使用的規章制度,導致僅經過技術預審查、存在嚴重設計缺陷和重大安全隱患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上道使用。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其涉嫌嚴重經濟問題,建議另案一并處理。+ ?( s9 d+ V' l5 d
2.張曙光,鐵道部原副總工程師、運輸局局長、運輸局黨總支書記,2006年6月起兼任鐵道部客運專線系統集成辦公室副主任、技術系統集成項目組組長,2006年6月至2007年8月兼任客運專線技術部主任,具體負責技術系統集成工作。工作嚴重失職。作為時任鐵道部客運專線系統集成辦公室副主任、技術系統集成項目組組長和運輸局局長,對系統集成辦公室和運輸局工作領導不力,未組織制定系統集成辦公室和技術系統集成項目組相關工作制度;對合寧、合武線列控設備的招標投標審查把關不嚴,導致兩線列控設備通信接口不統一;簽發合寧鐵路列控系統集成方案研討會會議紀要后,沒有督促跟蹤合肥站列控中心設備設計比選工作,對通號設計院將合肥站列控中心設備改型的違規行為失察;對運輸局客運專線技術部、基礎部推動和參加技術預審查,并會簽同意沒有經過現場測試和試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寧、合武線上道使用的違規行為失察;違規同意合武線全線使用僅經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對運輸局客運專線技術部審查同意甬溫鐵路招標采購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鑒于其涉嫌嚴重經濟問題,建議另案一并處理。8 @0 l' ?" j8 M9 ~
3.何華武,中共黨員,鐵道部總工程師,2006年6月起兼任鐵道部客運專線系統集成辦公室主任。作為客運專線系統集成辦公室主任,對系統集成工作領導不力。未組織制定系統集成辦公室和技術系統集成項目組日常工作制度,對系統集成辦公室、技術系統集成項目組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 A& R& t+ s; g4.耿志修,中共黨員,鐵道部安全總監兼副總工程師,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任鐵道部科學技術司司長,2007年8月至2008年4月分管運輸電務處。任科學技術司司長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沒有組織制定程序明確、內容具體的技術審查相關制度,同意科學技術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對LKD2-T1和LKD2-H型列控中心設備進行無依據、不規范的技術預審查,并在會后會同有關部門下發《客運專線列控中心(LKD2-T1、LKD2-H)技術預審查意見》的通知,違規同意沒有經過現場測試和試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寧、合武線上道使用,客觀上對僅經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甬溫鐵路上道使用提供了依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 E* z! e" `# [$ L8 N" H
5.張驥翼,京福鐵路(安徽)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工委書記兼上海鐵路局副局長(正廳級),2006年10月至2008年12月任鐵道部運輸局客運專線技術部副主任,分管基礎技術處。任運輸局客運專線技術部副主任期間,履行職責不到位。在合寧、合武線列控設備的招標投標審查中把關不嚴,導致兩線列控設備通信接口不統一;主持召開合寧鐵路列控系統集成方案研討會議后,督促跟蹤會議提出的合肥站列控中心設備的設計比選工作不力,對通號設計院在合肥站進行列控中心設備換型的違規行為失察;指導協調甬溫鐵路四電集成招標工作不到位,審查同意招標采購僅通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 `& }7 g. X( x0 P- J7 k6.劉朝英,中共黨員,鐵道部運輸局基礎部副主任(副廳級),負責基礎部電務方面工作。作為基礎部負責電務工作的副主任及客運專線技術系統集成項目組成員,對信號處未按照職責要求制定系統完善的信號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審查和上道使用管理辦法督促檢查不力,對通號設計院在合肥站進行列控中心設備換型的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8 C. I" h( n: H2 B! \/ L
7.覃燕,中共黨員,鐵道部運輸局基礎部副主任(副廳級),分管基礎部信號處工作,2007年7月至2010年10月任基礎部信號處處長。任基礎部信號處處長期間,對信號處領導不力。未按照職責要求組織制定系統完善的信號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審查和上道使用管理辦法;在科學技術司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的列控中心設備技術預審查會議后,小簽同意沒有經過現場測試和試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武線上道使用;對合武線列控中心設備變更選型審核不慎重,僅通過會議研究,就違規小簽同意合武線全線改用僅經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N6 T$ |- Q/ F; H* x* Z* i- D: x
8.穆建成,中共黨員,鐵道部科學技術司綜合處處長。2003年9月至2009年3月任鐵道部科學技術司運電處副處長,分管電務技術方面科技管理工作。任科學技術司運電處副處長期間,未正確履行職責。提出并具體組織開展了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進行無依據、不規范的技術預審查,并在會后起草了《客運專線列控中心(LKD2-T1、LKD2-H)技術預審查意見》的通知,違規同意沒有經過現場測試和試用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合武線上道使用,客觀上對僅通過技術預審查的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甬溫鐵路上道使用提供了依據。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0 j# Y# G% d3 ~
9.袁湘鄂,中共黨員,鐵道部運輸局基礎部信號處副處長,分管地面列控設備工作。未按照職責要求制定系統完善的信號新技術、新產品試驗、審查和上道使用管理辦法;參加了對LKD2-T1、LKD2-H型列控中心設備的技術預審查,在明知列控中心設備審查條件不充分、審查資料不完善、設備研制問題較多、測試條件和測試環境有限等情況下,仍同意通過技術預審查;對合武線列控中心設備變更選型審核不慎重,僅通過組織會議研究,就違規認定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在系統功能、故障安全等技術方面能夠滿足CTCS-2列控系統的技術要求”,起草了同意合武線全線改用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的會議紀要。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 \4 W/ @/ j a* Z- v3 f& B( x10.張苑,通號集團副總工程師,通號設計院董事、總工程師,負責全院科研和標準工作。工作失職。在未全面了解LKD1-T型列控中心設備平臺升級系統的研發過程、進度等的情況下,僅憑列控所負責人的口頭匯報,即同意啟動升級平臺研發工作;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工作管理不力,未對LKD1-T型列控中心升級平臺評審情況認真檢查,沒有發現其中PIO板未經評審的問題,致使系統沒有實現“故障導向安全”;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過程未認真審核把關,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設計流程及文檔缺失等問題失察;對院質量和安全管理體系建立健全和責任落實不力,未按規定對所級產品研發和質量進行實質性審查。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處分。6 h: t! s9 V: F8 d! p
11.馬麗蘭,中共黨員,通號設計院副總工程師兼總工程師室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對LKD1-T型列控中心升級平臺評審情況檢查不力,對PIO板未經評審的問題失察,致使系統沒有實現“故障導向安全”;對LKD2-T1列控中心設備的研發工作管理審查不到位,未能發現列控所研發設計流程缺失以及管理混亂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 U) X- u3 M9 Q. l! o: V12.李志兵,中共黨員,通號設計院總工程師室副主任,2004年12月至2009年6月任高級工程師,主管科研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職責。對LKD1-T型列控中心升級平臺評審情況檢查不力,沒有發現PIO板未經評審的問題;對LKD2-T1列控中心設備的研發工作管理審查不到位,未能發現列控所研發設計流程缺失等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9 J/ M8 l) C) a5 a+ P$ l3 @
13.陳鋒華,通號設計院副總工程師,列控所所長、黨支部書記兼紀檢委員。工作失職。在合武線建設合同約定的K5B平臺列控中心設備難以滿足合肥站工程建設要求以及LKD1-T型列控中心設備升級平臺尚不完善的情況下,草率向通號設計院領導建議開發LKD1-T型列控中心設備升級平臺;沒有按照通號設計院科研管理制度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工作進行嚴格管理,未對PIO板開展全面的評審和測試,未能發現研發設備存在的故障情況下信號升級的設計缺陷;對列控所研發工作管理不力,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過程中,沒有按照程序規定組織正式的研發設計團隊、任命項目負責人,研發文檔沒有編制、審核和負責人的簽字,部分文檔缺失。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B) l$ X- F0 B* I/ u4 Q
14.羅松,通號設計院副總工程師,2005年1月至2007年11月任通號設計院列控所總工程師。任列控所總工程師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對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工作管理不力,沒有按照通號設計院要求對LKD1-T型列控中心升級平臺進行全面的評審;對PIO板未進行單板測試等問題失察,系統沒有實現“故障導向安全”。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 }; c' x- _9 S }: V
15.葉峰,通號設計院列控所高級工程師,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項目實際負責人。工作失職。在LKD2-T1型列控中心設備研發中,軟件硬件設計均存在缺陷,采集軌道信息的PIO板故障后仍發送故障前最后采集的信息,主機單元對PIO板故障時發出的報警信息不作處理,系統沒有實現“故障導向安全”,導致信號升級;未對PIO板進行單板全面故障測試,未能查出PIO板在故障情況下不能實現導向安全的嚴重缺陷。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給予降級處分。8 l( P3 ]$ o4 Y, L! T# @
誰能說清楚在國企當總工程師是福是禍,998是過來之人,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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